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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三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合乎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应用限制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做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1份报关单内归并简化申报。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合乎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产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产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公司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六、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报关单随附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10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做归并;
(二)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价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主动报告海关。
八、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出口手续,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九、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出境地海关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购地海关是指经认定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
十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内容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及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公布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会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发展。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未来保税模式在监管方式上有可能和其他模式不一样。进一步肯定了保税合法跨境电子商务的地位是不可取代和挑战的,是未来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和发展方向。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公司应当依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曾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有着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来说负担过重。跨境电子商务B2C企业,在物流上主要是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该块贸易都没有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新增代码将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独立出来,有利于规范和监管。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公司应当依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电海关总署数据统计:2014年海淘的用户数达到1800万,成交规模1400亿,预计201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万亿级别。
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电商市场中的新红利,跨境电商的大幕已经开启,谁能扬帆起航,就看谁有金刚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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